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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政治纪律(第一期)

来源:中铁网

作者:中铁工程装备集团

点击量:5463

发布时间:2018-03-26

【  特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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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原文: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案例: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纪委对周永康、令计划、赵少麟等人开除党籍的通报中,均出现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字眼。一些通报还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形进行了具体描述,如周本顺“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杨栋梁“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潘逸阳“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余远辉“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等。 

分析:有人错误地认为,政治纪律是个抽象概念,只有“公开反党”等极端行为才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表明,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对错误思想和行为听之任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等违反政治纪律的具体表现,在一些人身上存在,有的还十分严重。  


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排在首位,是打头的、管总的,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事实证明,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也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为此,新《条例》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以政治纪律为纲,带动其他纪律的执行,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条例》有关修订情况:《条例》增加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负面清单”,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如“拉帮结派”条款直指巡视和纪律审查发现的“小圈子”“小团伙”等“山头主义”,意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对“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的领导干部进行处分,为那些不担当、不作为的“老好人”“太平官”敲响了警钟,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另外,新《条例》专门增加了违反政治规矩的处分条款,概括为“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此次将政治规矩写入纪律处分条例,是对这一要求的制度化,有利于强化党员干部的规矩意识。 

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进行细化、具体化,是《条例》修订的一个突出特点,这将为纪律检查机关抓早抓小、严格执纪提供依据和戒尺。  


条例原文: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日前,中央纪委发出通报,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大肆进行利益交换、利益输送,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被开除党籍。据媒体报道,赵少麟的儿子赵晋被称为“最牛开发商”,通过开设私人会所,拉拢腐蚀了一批领导干部,包括武长顺、王敏、何家成等在内的多名高级领导干部因被其腐蚀而先后落马。 

分析:“团团伙伙”是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和江湖帮派文化的产物。事实表明,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导致一些领导干部丧失了党性,漠视了国法,在相互的称兄道弟、抱团扎堆中滋生腐败,将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将上下级关系看成人身依附关系,将国家资源当成自己的私产,将下级干部当成“家臣”,在选人用人上奉行“一言堂”,任才举贤只看自己圈内人,对圈子外的人极力排斥,党员干部之间的关系被异化、政治生态被严重污染,其结成的“团团伙伙”,不仅成为不法分子和不正之风的保护伞,更为“塌方式腐败”的形成埋下祸根。 新修订的《条例》将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捞取政治资本作为违反政治纪律的重要条款增加进来,对强化广大党员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的纪律要求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这也是总结十八大以来“打虎”的丰富执纪监督实践固化为党纪条规的重要成果,时刻提醒广大党员干部不可编织“小圈子”,为捞取政治资本勾肩搭背,必定是“蚀本”的买卖。 


条例原文: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案例:汪某,某县工商局长,中共党员。当地纪委在接到关于汪某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并收受“红包”的举报后,要汪某到纪委把情况说清楚。因担心受处分,汪某向组织隐瞒了真实情况,否认存在举报中所说的问题。之后,汪某想到,中秋节前个体老板赵某等人约他吃饭,席间赵某还送了他一个装有5000元钱的“红包”。汪某反复思量,觉得举报人反映的可能就是这件事。于是,他约赵某见面,退还了5000元钱,另外还多送给赵某5000元,想借此封住赵某的口。结果,给组织调查在客观上造成了困难。 

分析:汪某满以为可以用钱消灾,殊不知自己这一行为可以说是错上加错。汪某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并收受“红包”,本身就已经违反了党的纪律,其后的种种行径更是一错再错。抛开别的不讲,仅就“多送给赵某5000元钱,想借此封住赵某的口”而言,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汪某在接受组织谈话后,怕违纪行为暴露,给了个体老板赵某5000元“封口费”,其行为虽符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的客观表现,但其主观方面是为了阻止赵某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从而达到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当前,纪检监察机关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审查更是重中之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把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等行为纳为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进一步严明了政治纪律,为广大党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底线。(据《中国纪检监察报》) 

案例: 2013年8月,四川省蓬安县委原书记袁菱在网络上被人实名举报,虽然举报内容不属实,但她却成了惊弓之鸟,利用手中权力与老板订立攻守同盟,企图对抗组织调查。她把老板一个个叫过来“模拟谈话”,自以为“准备充分”“一切尽在掌控中”。不料,事到临头,老板们弃她如敝屣。2013年9月,她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组织调查,随后被免职、开除党籍。今年7月10日,袁菱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行贿罪被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分析:每名党员在入党时都要对党宣誓,“对党忠诚”。对党忠诚,是共产党员的党性原则和政治品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政治基础,也是党员对党的庄严承诺,是与认同感和归属感的集中体现。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严明纪律的政治组织,任何一名组织成员如果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订立攻守同盟、转移隐匿证据等方式向组织隐瞒真相,显然违背了自己当初的入党誓言,违背了我们党最基本的政治纪律,必须予以严惩。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中纪委网站公布对党员领导干部予以纪律处分的通报中,有20多人被指存在干扰、对抗组织调查,订立攻守同盟等情形,严重违反了政治纪律。因此,增加“对抗组织审查”条款,是党中央及时吸收总结十八大以来执纪经验、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的结果,也是用明白的条文警示那些可能因违纪受到组织调查的党员们:切莫抱着侥幸心理对组织耍小聪明、玩心眼,纸是包不住火的,不守忠诚必受严惩。 


条例原文: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黄某,某市科技局长,中共党员。一直以来,黄某痴迷风水,经常和所谓“大师”们交往,拜师问“道”,请他们“指点迷津”、“点拨一二”,可谓“真信笃行”。某日,经朋友介绍,黄某又认识了一位据称“精通风水、道法”的“大师”。经这位“大师”提点,黄某组织人员在两个乡镇各建了一座“风水屋”,并在自己的居所专门设了一间“风水室”,以保佑自己官运亨通。科技局长竟然信风水、搞迷信,这在当地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 

分析:黄某幻想着按照“大师”的指点去做,可以佑护自己仕途坦荡、官运亨通,殊不知早已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作了调整和规范,改变了以往将搞迷信活动归类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规定,将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纳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本案例中,黄某组织人员分别在两个乡镇建造“风水屋”的行为,具有社会公开性和群众参与度,其所作所为根本就没有一位共产党员应该有的样子,更何况黄某还是一名党的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黄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迷信活动。 

党性修养是共产党人的立身之本,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一旦拧不紧“总开关”,作风问题、贪腐问题就会接踵而至。只有坚定政治信仰,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高标准、守住底线,才能踏踏实实走好今后的路。(据《中国纪检监察报》) 


条例原文: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童名谦在担任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作为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在衡阳市选举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前后,先后接到多名省人大代表候选人、衡阳市及所辖县市区领导干部关于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存在送钱拉选票问题的反映,未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核查、制止拉票贿选行为蔓延,致使省人大代表选举发生严重的贿选,在选举后未依纪依法严肃查处。2014年1月2日,童名谦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今年8月18日,童名谦以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分析:中央对湖南衡阳贿选案进行严肃问责之初,还曾有人对童名谦表示同情,认为他本人并没有收受贿赂,属于“出淤泥而不染”。然而,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作为党委“一把手”,童名谦对发生在眼皮底下的贿选行为放任不管,导致此案有46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6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显然难辞其咎。如果他坚持政治原则、及早对贿选情况予以阻止,本可避免如此多的人卷入这场大案。正因如此,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中特地新增此条款,提醒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不但自己要行得正、走得直,对发生在身边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也要睁大眼睛、竖起耳朵,决不能无原则一团和气、做“好好先生”,否则自己也一样要被追责。 

说到底,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不敢、不想、不能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根子还在于党的观念淡漠,导致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认识不清、履责不到位。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增加本条款的深刻用意,决不能抱着“明哲保身”的错误观念,切实担负起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确保整个政治生态得到有效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