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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廉洁纪律(第六期)

来源:中铁网

作者:中铁工程装备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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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03

【  特大  】

  


        《条例》原文: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石油股份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期间,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获得油气田区块合作开采权、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项目招标、天然气供应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油气资源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14年6月,蒋洁敏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2015年10月12日,蒋洁敏一审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分析:权权交易是一种比较隐蔽的违纪违法手段。以蒋洁敏案为例,从表面上看,蒋洁敏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没有直接从中获利;但他借机也获得了周永康的信任,周永康自然也会投桃报李,在仕途晋升等方面对蒋洁敏予以“回报”。在这个过程中,二人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互相示好,真正蒙受损失的却是国家利益,因此“权权交易”的实质依然是以权谋私、权力寻租。

我们的党员干部,权为民所赋,也就只能为民所用、为公所用,“有权不可任性”,决不能因为自己拥有了一定的权力,就忘记了权力背后的责任,把权力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以一己之好去随意分割,或挪作己用或赠予他人,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无端受损失。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中增加了对权权交易的处分规定,正是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拥有正确的权力观,切莫将公权力与私利混为一谈,在用权时坚持公私分明、不可越界,否则一旦因公权力滥用造成不良影响,无论自己是否直接获利,均要受到严厉惩处。

《条例》原文: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李某,某市住建局局长,中共党员。一天,李某和刚刚大学毕业的儿子聊天,问其有何打算。原本,李某已帮儿子在省城找到一份工作,正打算告诉他。谁知儿子言辞凿凿,直言早就想好了“生财之路”。原来,儿子想到自己老爹手握城市建设重权,打算和同学合伙拉一支工程队,在市里承包工程。李某觉得这个法子可行,但与儿子约定,“现在风声紧,我不会出面帮你协调,只能由你自己打着我的旗号承揽工程”。其子依言行事,在短短一年内承包数项工程,获利甚丰。

分析:在一些党员干部看来,只要管好自己,不主动为子女、配偶等身边人谋利,那么这些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谋利,就不关自己的事了。殊不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也要管好身边人,防止他们借“势”谋利。《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身边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利的,要受到纪律处分,赋予了党员干部防止身边人借“势”谋利的责任和义务。

本案中,李某虽然没有直接出面为儿子谋取私利,但在得知儿子打算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承揽工程后,不加约束纠正,属于纵容、默许行为,对此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李某纪律责任。

现实中,从信访、巡视等渠道,以及纪律审查中发现的情况看,党员干部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等身边人狐假虎威、借权力谋取私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实践表明,一旦管不好身边人,不仅为官者容易被“拉下水”,还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利益。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身边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利的,问题看似出在身边人身上,却与党员干部的纵容默许、放任不管脱不了干系。党员干部既要按照有关规定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也要对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坚决纠正。(据《中国纪检监察报》)

《条例》原文: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王某,某市地税局一名科长,中共党员。一次,分管王某科室的副局长遭遇车祸,受伤住院。王某得知消息后,想去慰问一下,却为拿什么礼品犯了难。朋友提醒,不送礼品,可以直接给现金,一般来说送去200元即可。王某觉得有道理,但又认为“给领导送礼,200元太少”,最终给副局长送去2000元。

分析:现实中,关于不能收受超过一定限度的礼品,很多党员都有正确的是非观念和纪律认知。但是,对于能否给从事公务的人及其特定关系人送礼,却存在认识误区:“只要自己不收,给人送点总没啥大错吧。”殊不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收礼不对,不合规矩的送礼,也是错的。

就拿王某来说,他借看望领导之机,送给领导严重超出当地礼尚往来标准的现金,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禁止以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送礼”的规定,应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违反廉洁纪律向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送礼”行为,是滋生和助长社会不良风气的重要因素,影响公务的公正执行,侵犯了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制度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第八十四条是《党纪处分条例》的新增条款,对党员的送礼行为进行约束,是通过整肃党风端正社会风气的具体体现。每一名党员都应提高思想认识,自觉遵守纪律,既不违规收礼,也不违规送礼。(据《中国纪检监察报》)

《条例》原文: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彭某,某市教育局局长,中共党员。多年来,彭某被同事私下里称为“花钱能手”,自己的工资从来不花,专用单位公款。在亲戚朋友眼中,他很“大方”,经常邀亲朋好友聚餐、包吃包住。某年春节,他买了十几台名牌电脑送给家人亲戚。可是,这些费用都在市属某中学报销。有一次儿子过生日,他因公务繁忙不能和妻儿一起庆祝,为弥补儿子,他让妻子带着儿子出国旅游,机票、住宿和妻子购买名包以及儿子花销等费用,他都让会计想办法在与教育局有关联的单位报销。

分析:彭某也许为了显示顾家,出手大方,经常给亲戚朋友一些礼物;也可能在他眼中,将私人花销在单位报销是很简便易行的事,只需其一句话,下属或主动或碍于情面就为其办理。然而,如果不能分清公与私的界限,这种“顾家”只会害己害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彭某的行为触犯了廉洁纪律。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相关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给予党纪处分。在本案中,彭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教育局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将个人费用,让有隶属关系的中学或关联单位报销,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彭某的行为,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旨在提醒党员领导干部警惕小问题的腐蚀作用,避免由贪图小利演化成违法犯罪。公款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党员干部一定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绝不能让下属单位为自己的私欲埋单。(据《中国纪检监察报》)